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587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3月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贤军,利川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仁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金龙北路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502MA494KXX9F。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
被告:武汉第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陂区李家集街泡桐店镇政府院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37549882U。
法定代表人:樊忠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系该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邱长友,男,生于1988年1月2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第三人:胡兴明,男,生于1971年4月4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
原告***与被告利川仁昌置业有限公司、武汉第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邱长友、胡兴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富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妍霖
书记员胡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