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第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武汉第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8民初2975号
申请人: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常庄三里朱村。
法定代表人:王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第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街李集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樊忠心,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武汉第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遂平县东方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第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543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提供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审理终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汉第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543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凌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