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1095号
原告:***强营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中央花园晴翠湾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61249054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第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李集大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37549882U。
法定代表人:**心。
原告***强营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第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于2023年2月8日向原告***强营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强营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缴,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强营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