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3896号
原告:**进,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被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仁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七组(金龙北路一巷4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4KXX9F。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
被告:武汉第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黄陂区***街泡桐店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37549882U。
法定代表人:**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民身份
号码:×××18。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正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村一组(南滨花园商业街2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0338775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进诉被告***、利川仁昌置业有限公司、武汉第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正邦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7月5日书面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但原告在收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25.00元,由原告**进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