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3107号之一
原告: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第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被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雄楚大道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770132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第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且依原告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追加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