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思远广告有限公司

南通思远广告有限公司与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623民初3272号
原告:南通思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王新平,董事长。
被告: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庄辽,董事长。
原告南通思远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远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新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思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制作费3954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亚太公司2014年-2015年在原告思远公司处制作标识标牌等,累计制作费39545元,原告开具发票后,经对账核实,被告公司确认,但至今一直未能给付,经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亚太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2013年左右,原告思远公司与被告亚太公司建立广告设计、制作及安装的承揽合同关系,由原告思远公司按照被告亚太公司的要求为其进行广告设计以及制作安装。2013年至2015年间,原告思远公司先后为被告亚太公司制作了大门围墙烤漆字、车间外墙标语、大门警务室灯箱等。截止2015年6月31日,被告亚太公司尚欠原告思远公司广告制作及安装费39545元未能支付,2015年12月1日,原告思远公司就该未款项向被告亚太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后被告亚太公司于2015年12月底在该询证函的“信息证明无误”一栏内加盖了“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因原告思远公司因自发出询证函之后,被告亚太公司至今未能给付任何款项,故原告思远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提起本案之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广告设计、制作和安装建立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合法有效。原告思远公司为被告亚太公司进行广告制作及安装后,被告亚太公司理应及时支付相应报酬。原告主张的广告制作及安装费用39545元已由被告亚太公司在《企业询证函》中加盖财务专用章予以了确认,应予支持。被告亚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权,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思远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用395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元,由被告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判员  朱琳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欣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