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环美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江苏泰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1320号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213YN234,住所地:**市宿豫区********组(天园建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泰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PDE9E2Y,住所地:**市宿城区红海路月亮城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泰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泰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泰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