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升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瑞升科技有限公司、瑞金市渝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12幢14层01、02、03、04、20号。
法定代表人:梁文潮,董事长。
被执行人:瑞金市渝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建设银行左侧)原计生委办公大楼三至五楼。
法定代表人:邓雄,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06民初63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瑞金市渝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瑞金市渝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20日应付的122780元,执行费1742元,以上共计124522元,被执行人瑞金市渝瑞新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以(2018)鄂0106财保453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瑞金市渝瑞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瑞金市渝瑞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24522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