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6财保453号
申请人:***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12幢14层01、02、03、04、20号。
法定代表人:梁文潮。
委托代理人:颜凯,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金市渝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建设银行左侧)原计生委办公大楼三至五楼。
法定代表人:邓雄。
申请人***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金市渝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瑞金市渝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47193.2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为上述保全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815812018420100000002)。
本院认为,申请人***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瑞金市渝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47193.2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升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创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徐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