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4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3703370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坤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4民初78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在(2017)浙0604执77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43093.40元(含执行费7753.4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其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为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四分之一),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