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4执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3703370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晨坤实业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78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