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和平天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和平天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92民初4930号
原告:李锐,男,汉族,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武汉和平天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李奇。
被告:罗庆玉,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426号。
负责人:贺杰锋。
第三人:武汉富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72号。
法定代表人:周美兰。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锐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锐负担。
审判员  黄桂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