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和平天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终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解维明,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国敏,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真龙,系邓真涛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文君,男,200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身份信息同上,系邓文君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真龙,系邓真涛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耀庭,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真龙,系邓真涛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秀华,女,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真龙,系邓真涛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和平天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光辉,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方旺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炜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国敏、解维明因与被上诉人刘某、邓文君、邓耀庭、凌秀华、武汉和平天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段国敏、解维明虽然不是一审原告,但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对段国敏、解维明要求对其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所垫付费用一并处理的请求可以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审理不当。另,邓耀庭、凌秀华要求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提交了相应证据,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段国敏、解维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宏斌
审判员  叶 钧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舒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