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纪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新纪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沈阳航天新星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05执250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新纪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金鹏路与模具中街交汇处。
被执行人沈阳航天新星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阳山路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新纪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航天新星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长春新纪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将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05执25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