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03民初2225号
原告:深圳市凌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中浩金裕城工业园**厂房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A37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生炳,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思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鹤鸣路**思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2858454X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凌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思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深圳市凌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凌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凌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凌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