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思特电子有限公司

自贡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思特电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733号

原告:自贡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工业集中区丹阳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锋。

被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鹤鸣路26号思特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立颖。

原告自贡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

原告自贡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于2018年10月签订了《川南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采购与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50万元的合同款,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因项目建设问题,双方再未就合同履行进行过磋商,时至今日项目建设争议仍未解决,市场环境也发生变化,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基础。故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协商返还费用,但被告未予明确答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川南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采购与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40万元。

被告****电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名为采购与服务合同,但其实质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故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其属于著作权纠纷的下一级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意指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规定,本案本院无管辖权,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电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36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自贡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由自贡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永财

书 记 员  刘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