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3民初1968号
原告: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0号1号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14662656。
法定代表人:马新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继刚。
被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鹤鸣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2858454X7。
法定代表人:洪立颖,总经理。
原告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远大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仙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翁志鸿
书 记 员 韩萌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