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攀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汇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602民初2613号之一
原告:四川攀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一段**(中城国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2J6JHXD。
法定代表人:毛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住四川省资中县iv>
被告:广东汇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坳下街东五巷**和展大厦**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244974XG。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防城港市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会信用代码:9145060069988441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攀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汇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攀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攀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攀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94.23元,减半收取计19292.1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24292.12元,由四川攀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