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3执14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闽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大道(银联时代名庭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69279198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东汇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元新路26号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244974XG。
法定代表人:**彬,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闽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汇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生效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2)桂0603民初631号及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6民终134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即时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51024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行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283元、执行费521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是被执行人不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且不报告财产状况。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车辆、证券、股权;通过到相关部门查询土地、房产、车辆、金融理财、公积金、股息红利、保险等,并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的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虽然查到被执行人多个账户有存款余额及车辆,但是,均被其他法院的另案早已保全查封,车辆已抵押,且未实际控制车辆,造成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351024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二、将被执行人广东汇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对被执行人广东汇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彬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之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