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汇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闽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民终1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汇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元新路26号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244974XG。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防城港闽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大道(银联时代名庭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69279198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汇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防城港闽辉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2)桂060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汇展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闽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8日一审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但该判决违反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闽辉公司起诉汇展公司要求 -2- 汇展公司支付货款,汇展公司积极应诉,并及时与闽辉公司沟通。双方商定,以协商和解方式解决,并要求调解结案。汇展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并请求调解结案。之后,因汇展公司在外地广东,新冠疫情期间不便长途亲自前往一审法院提交申请,且因时间关系,汇展公司通过电话与一审主办法官联系,告知双方已经和解,请求不开庭,以调解方式结案。汇展公司认为案件已经与闽辉公司和解,并与主办法官电话联系且征得其同意,于是没有前往参加开庭。但是在汇展公司已经与主办法官联系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很快就收到了一审判决书。汇展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违法缺席审理,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闽辉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辩称,一、闽辉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二、汇展公司一审没有按时参加庭审,也不申请延期开庭或者网上开庭。三、闽辉公司与汇展公司一审前协商过,但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的话,闽辉公司在一审时会申请撤诉;一审开庭后至判决前双方也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提交一审法院,即双方调解无果,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四、汇展公司认可一审实体判决结果,也没有损害汇展公司的合法权益。汇展公司的上诉目的是利用二审终审制的诉讼程序设置达到其拖延还款的时间。综上,一审法院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汇展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闽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汇展公司支付闽辉公司货款351024元;2.诉讼费由汇展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闽辉公司诉称的事实一致,即汇展公司在闽辉公司处购买管材及配件,用于汇展公司施工的防城港市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防城港国贸远耀-***)工地,2022年1月21日,***公司与汇展公司双方结算,汇展公司尚 -3- 欠闽辉公司货款351024元,同日,双方签订《承诺协议书》,约定汇展公司以物(房)抵债,约定汇展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前履行完毕以物(房)抵债,否则汇展公司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货款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汇展公司从闽辉公司购买管材类的建材,双方已经形成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闽辉公司向汇展公司供货后,汇展公司未依约支付欠款,经双方结算,汇展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确认尚欠闽辉公司货款351024元,故对闽辉公司请求汇展公司支付货款35102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汇展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权利的漠视,一审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汇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闽辉公司支付货款351024元。案件受理费6566元,减半收取3283元,由汇展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汇展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但提交民事答辩状称,其对欠款351024元没有异议。但汇展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而无法即时支付。经汇展公司与闽辉公司协商,双方都有调解意愿,汇展公司愿意以房抵债,并愿意由法庭支持双方调解并出具调解书,恳请法庭给予双方时间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收讫该答辩状。此外,闽辉公司开庭时向法庭表示庭前汇展公司说跟闽辉公司协商,有调解方案的话就提交法庭。一审法院要求闽辉公司庭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 -4-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汇展公司已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汇展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不向一审法院申请延期或者申请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开庭,一审法院在汇展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情形下,依法按时开庭审理本案并未违反法定程序。至于双方就本案进行调解,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闽辉公司未在庭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一审法院提交调解方案,汇展公司虽主张调解结案,但其亦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任何调解方案,因此一审法院在双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汇展公司上诉认为本案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汇展公司对其尚欠闽辉公司货款351024元并无异议,故一审判决汇展公司向闽辉公司支付货款351024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汇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66元(上诉人广东汇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东汇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5-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