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梧州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406执11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梧州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泗州村第11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33067309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北流镇石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98517K。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梧州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406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梧州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广西伟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8,068.38元至本院账户内,扣除申请执行费8,489元,余款609,579.3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梧州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桂0406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甘宇
审判员高志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