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27民初355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602122915),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叶建敏诉被告杭州金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敏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