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方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汉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02民初117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四川方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5号附40号1层,企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XK8B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四海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8217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内江汉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南环路西二巷9号,企业信用代码915110023536137698。
法定代表人:龚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方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汉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122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