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四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方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82民初15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四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马祖镇万缘村1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56071656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福,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方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15号附4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XK8B4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四川四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方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川0682民初156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0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及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四川方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解除本案对申请人四川四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什邡思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为XXXXXXXXXXXXXXXX存款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