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中达钛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执保150号
申请人: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攀枝花中达钛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邹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攀枝花中达钛业科技有限公司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攀枝花中达钛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