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1财保21号
申请人:***,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申请人: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44号1单元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4005904565681。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特别授权),系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财产共计140000元进行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米易县村民委员会的应收账款共计140000元。
案件申请费2654元,由重庆诺金石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于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普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