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21财保18号
申请人: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44号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904565681。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110665554。
被申请人:四川钛程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同和路12号8楼8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MA66HCQE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650413018182022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钛程钛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雨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