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钛程钛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川04民终1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某某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同和路12号8楼8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MA66HCQE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81031020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0320011012046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44号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904565681。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511566582。 上诉人四川钛程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钛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3)川042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钛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钛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3)川042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某某钛业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勘验现场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参加,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勘验人、被邀勘察人员签字,但一审法院勘验现场时未邀请当地组织或当事人参加,也未制作笔录,勘验程序违法。2.一审法院认定某某钛业公司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属于重复起诉错误。3.双方签订的《钢结构项目施工合同》第六项第二条明确约定承包方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进行加工、安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由此可见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不仅是某某建设公司的合同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某某建设公司未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违反约定和法律规定。4.某某钛业公司仅使用厂房部分,并未全部使用,而钢屋架、柱间支撑属于主体结构范围,施工方对主体结构不能以使用为由免除民事责任。且某某建设公司交付的钢结构上的防火涂料脱落,不符合质量约定。 某某建设公司辩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有职权调取收集证据,一审法院到案涉工程现场查看不违反法律规定。2.在某某建设公司起诉某某钛业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某某钛业公司并未以该工程逾期交付作为辩护理由,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说明某某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交付时间不存在逾期,某某钛业公司起诉某某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在否定(2022)川0421民初1961民事调解书。3.本案中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屋面用材等有明确约定,按报价清单、材料、规格进行施工和结算。某某钛业公司在某某建设公司按照合同施工、工程交接验收以及某某建设公司起诉某某钛业公司支付工程款中,均未对某某建设公司按照合同进行施工提出任何异议。4.一审判决中认定某某钛业公司对加工车间进行交付以及质量符合约定的事实认定清楚,因为在某某建设公司施工过程中,某某钛业公司对工程质量未提出任何异议,且案涉工程交付时某某钛业公司未提出质量问题。5.在实际施工中,某某钛业公司并未提交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给某某建设公司,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图纸进行三方会审,签字认可。 某某钛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建设公司对某某钛业公司位于米易县××镇××工业园区的第五加工车间的所有钢屋架、柱间钢支撑的防火涂料全部清除后按设计文件重新施工至符合设计文件要求;2.判令某某建设公司对某某钛业公司位于米易县××镇××工业园区的第五加工车间屋面工程按设计文件使用压型钢板自防水、防水等级为二级予以返修至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墙面工程按设计文件要求做防水;3.判令某某建设公司支付某某钛业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500000元;4.诉讼费用由某某建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5日,某某钛业公司与某某建设公司签订《钛程钛业1#、2#、5#加工车间钢结构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某钛业公司将钛程钛业1#、2#、5#加工车间钢结构项目发包给某某建设公司施工;合同对技术要求、承包范围和内容、合同价及合同价格形式、报价清单等进行了约定。其中防火涂料2mm,墙面是0.6mm单层板,屋面是0.6mm屋面板+100mm保温棉+网,C型钢是220,钢结构柱、***纸制作安装。 工程期限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4月10日,同时对工期顺延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5天内,发包方应支付1000000元,主要钢材全部进入加工厂5天内,发包方支付5号加工车间总价的30%,计2000000元,5号加工车间钢结构主体吊装完成,完成主体验收5天内,发包方支付5号加工车间总价的30%,计2000000元,5号加工车间钢结构全部安装完工后5天内,钢结构经验收合格后支付5#加工车间总价的97%,5#加工车间留3%质保金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工程,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技术修改通知单进行加工、安装,并接受定作方派驻代表的监督。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为365天。***包方原因造成屋面、墙体等质量缺陷由承揽方在保修期内无偿保修,保修期外有偿维修。由于发包方的基础质量原因或使用不当造成构件门窗变形和屋面、墙体渗漏,其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可有偿服务。 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定作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定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工程安装完工,承包方应及时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发包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具体按照建设部(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延误工期由某某建设公司按每天1000元向某某钛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在工程款逾期15日内仍没支付可以停工,停工后的人工费、机械闲置费,材料损失费等一切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利息,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息周期付清为止。 某某钛业公司提供的图纸载明:防火涂料是15mm,墙面是100厚蓝色复合岩棉保温彩钢板,屋面防水等级为‖级、设防做法为压型钢板自防水,C型钢是250。 合同签订后,某某建设公司对5号加工车间钢结构项目进行了施工,某某钛业公司要求某某建设公司在屋面加装了换气扇。2021年7月23日,某某钛业公司***与某某建设公司在工程交接单上签字。2022年7月18日,某某钛业公司与某某建设公司对5号加工车间钢结构工程及基础施工进行验收结算,某某钛业公司、某某建设公司、四川华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名、**确认,结算金额7013586元。后某某钛业公司在5#加工车间内安装了部分机器,堆放了部分材料,并搭建了房屋。同时查明,该工程至今未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 2022年11月3日,某某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某某钛业公司给付工程款,经一审法院组织调解达成某某钛业公司给付某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720766.80元的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截止2023年6月15日,某某钛业公司尚有520766.80元未付,某某建设公司已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涉及的事实是某某建设公司为某某钛业公司加工车间施工。本案争议的焦点:1.某某建设公司为某某钛业公司建设的第五加工车间的钢结构是否违约,应否给付违约金500000元;2.某某建设公司为某某钛业公司建设的第五加工车间的所有钢屋架、柱间钢支撑的防火涂料,屋面工程,墙面工程,应按设计文件还是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3.某某建设公司为某某钛业公司建设的第五加工车间是否交付,质量是否符合约定。 针对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即某某建设公司为某某钛业公司建设的第五加工车间的钢结构是否违约,应否给付违约金500000元。一审法院在处理某某建设公司诉某某钛业公司给付工程款一案中,双方达成了由某某钛业公司给付某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720766.80元的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项“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规定,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不予处理。 针对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某某建设公司为某某钛业公司建设的第五加工车间的所有钢屋架、柱间钢支撑的防火涂料,屋面工程,墙面工程,应按设计文件还是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根据《钛程钛业1#、2#、5#加工车间钢结构项目施工合同》约定防火涂料2mm,墙面是0.6mm单层板,屋面是0.6mm屋面板+100mm保温棉+网,而设计图纸上防火涂料是15mm,墙面是100厚蓝色复合岩棉保温彩钢板,屋面防水等级为‖级、设防做法为压型钢板自防水,施工合同约定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某某建设公司主张应按合同约定施工,并且也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施工,某某钛业公司主张应按设计图纸施工。一审法院认为,在某某建设公司施工、工程交接、验收结算及某某建设公司起诉某某钛业公司给付工程款案件中,某某钛业公司及监理公司均未对某某建设公司按照合同施工提出异议,可以认定某某钛业公司同意某某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对某某钛业公司提出按设计标准施工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双方争议的第三个焦点,某某建设公司为某某钛业公司建设的第五加工车间是否交付,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一审法院认为,在某某建设公司施工、工程交接、验收结算及某某建设公司起诉某某钛业公司给付工程款案件中,某某钛业公司均无异议。同时某某钛业公司在厂房内安装了部分机器,堆放了部分材料,并搭建了房屋,应当认定为该工程已经使用。对某某钛业公司提出5#加工车间其只使用了地面、安装了机器设备,该工程未投产使用,不能认定为该工程已使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该工程未竣工验收的责任是某某钛业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某某建设公司为某某钛业公司建设的第五加工车间已经交付,质量符合约定。 综上所述,对某某钛业公司请求:1.判令某某建设公司对某某钛业公司位于米易县××镇××工业园区的第五加工车间的所有钢屋架、柱间钢支撑的防火涂料全部清除后按设计文件重新施工至符合设计文件要求;2.判令某某建设公司对某某钛业公司位于米易县××镇××工业园区的第五加工车间屋面工程按设计文件使用压型钢板自防水、防水等级为二级予以返修至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墙面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做防水;3.判令某某建设公司支付某某钛业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5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判决:驳回四川钛程钛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某某钛业公司提交(2022)川0421民初1961号案件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各一份,拟证明截止2022年11月18日,双方认可案涉工程没有验收合格,同时,该案的处理结果不涉及某某钛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该项请求不属于重复起诉。某某建设公司对某某钛业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对某某钛业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某某建设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本案证据综合评判。 某某建设公司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一致,对一审审理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某钛业公司依据其与某某建设公司签订的《钛程钛业1#、2#、5#加工车间钢结构项目施工合同》,诉请某某建设公司按照设计图纸对案涉工程钢屋架、柱间钢支撑的防火部分以及屋面、墙面防水部分进行重做,经查,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按发包方提供的钢结构施工图纸执行”,某某建设公司陈述其是按照《钛程钛业1#、2#、5#加工车间钢结构项目施工合同》的“报价清单”进行的施工,虽某某建设公司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某某建设公司在案涉工程完工后已经将工程交付给某某钛业公司,现某某钛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工程施工、工程交接中对某某建设公司按合同内容施工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现某某钛业公司在接收工程后又提出某某建设公司应按设计图纸进行重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从本案查明且某某钛业公司认可的事实可知,案涉工程至本案二审开庭时仍未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工程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某某钛业公司作为业主方应自行承担工程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责任。现工程已交付某某钛业公司使用,而某某钛业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四川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系某某钛业公司单方出具,且评估机构为腾***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否具有出具鉴定结论的资质无法确定,某某钛业公司提交的该份报告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程质量符合约定,并无不当。 再次,本案中某某钛业公司诉请某某建设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00000元,但如前所述,案涉工程至今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具备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故某某钛业公司提出某某建设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一审法院前往案涉工程厂房调查情况,制作了调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一审已经就笔录和照片进行质证,某某钛业公司没有异议,且该份调查情况和照片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某某钛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四川钛程钛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鲜 林 审 判 员  董 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