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2242号 原告:攀枝花市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蓝花楹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5Q17Y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告: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44号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904565681。 法定代表人:郑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焱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原告攀枝花市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