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同力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

烟台同力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烟台市玛努尔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3民初1986号
申请人:烟台同力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芝里***号-2。
法定代表人:于同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玛努尔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秀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白山,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烟台同力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玛努尔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玛努尔石化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21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玛努尔石化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21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1元,由申请人烟台同力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