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余 姚 市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281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同力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芝里165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05808173K。
法定代表人:于同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鸿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郑巷村陆家5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H4P7519。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南雷村十五岙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5********。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同力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鸿航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案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