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35581号
原告: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法定代表人:贾强,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玲君,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图书公司)与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国际图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赔偿国际图书公司财产损失457922.45美元、85660.2港元(按2019年3月28日汇率计算,共计3159055.33元);2、判令李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国际图书公司支付上述财产损失的利息(以3159055.33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李某退休前,系国际图书公司员工。1980年6月到国际图书公司艺术品部工作,2001年12月被任命为艺术品部国内业务科科长,2006年4月被任命为为艺术品部副经理,2010年3月被任命为艺术品部经理。2013年7月退休。截至李某退休前,李某负责并具体经办的艺术品出口贸易业务尚有巨额应收账款未能回款。鉴于李某未能移交境外客户的详细资料,后经谈话,李某收回了部分款项,尚有457922.45美元、85660.2港元款项未收回。但李某一直拒绝提供客户真实资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际图书公司称其于2016年8月25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淀检察院)递交了情况反映,反映其原艺术品进出口部经理李某涉嫌贪污事宜。海淀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3日出具《答复举报人通知书》,称举报材料已收到。经审查,现该案已移送海淀检察院反贪局审查。2018年1月25日,海淀检察院出具《关于李某涉嫌贪污犯罪案件线索有关情况说明》,称反贪局整体转隶至区监察委,凡未结案线索作为积存线索,转交至海淀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保管。该线索一直处于封存状态。2019年8月28日,海淀检察院给我院出具《关于李某涉嫌贪污犯罪案件线索有关情况说明》,载明该线索于2016年9月19日由单位举报到海淀检察院,该院举报中心经初核后于2016年10月13日将该线索移送反贪局处理,2016年11月10日经审批后展开初查。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浙江、山西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至今,根据上级有关部署,该院反贪局整体转隶至区监察委,凡未结线索作为积存线索,转交至该院职务犯罪检察部保管,2019年3月职务犯罪检察部并入第二检察部。故该线索仍然存放于第二检察部,等待上级指示。综上,国际图书公司已向海淀检察院举报李某涉嫌贪污事宜,且该线索现仍存放于海淀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故应驳回国际图书公司的起诉。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一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崔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