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35号。
法定代表人:贾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韩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卢飞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青民二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2)青执字第168号,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位于青岛市城阳区,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青民二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茅 蓁
审判员 赵 建
审判员 于江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纪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