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10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贾强,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玲君,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麟,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图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5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国际图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1、本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淀检察院)对国际图书公司举报***贪污的犯罪事实尚未立案,一审以***涉嫌贪污犯罪为由驳回本案起诉,于法无据。2、国际图书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其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为监察机关,而非海淀检察院,一审应在监察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驳回起诉。

***未提交答辩意见。

国际图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赔偿国际图书公司财产损失457 922.45美元、85 660.2港元(按2019年3月28日汇率计算,共计3 159 055.33元);2、判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国际图书公司支付上述财产损失的利息(以3 159 055.33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及相关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国际图书公司称其于2016年8月25日向海淀检察院递交了情况反映,反映其原艺术品进出口部经理***涉嫌贪污事宜。海淀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3日出具《答复举报人通知书》,称举报材料已收到。经审查,现该案已移送海淀检察院反贪局审查。2018年1月25日,海淀检察院出具《关于***涉嫌贪污犯罪案件线索有关情况说明》,称反贪局整体转隶至区监察委,凡未结案线索作为积存线索,转交至海淀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保管。该线索一直处于封存状态。2019年8月28日,海淀检察院给我院出具《关于***涉嫌贪污犯罪案件线索有关情况说明》,载明该线索于2016年9月19日由单位举报到海淀检察院,该院举报中心经初核后于2016年10月13日将该线索移送反贪局处理,2016年11月10日经审批后展开初查。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浙江、山西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至今,根据上级有关部署,该院反贪局整体转隶至区监察委,凡未结线索作为积存线索,转交至该院职务犯罪检察部保管,2019年3月职务犯罪检察部并入第二检察部。故该线索仍然存放于第二检察部,等待上级指示。综上,国际图书公司已向海淀检察院举报***涉嫌贪污事宜,且该线索现仍存放于海淀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故应驳回国际图书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中,本院查明:国际图书公司提交的《情况反映》载明的向海淀检察院所举报款项,与本案诉请***赔偿的款项相同。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据已查明的事实,国际图书公司就本案所诉请的事项已提请检察机关予以处理,且检察机关已就此明确答复一审法院。一审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国际图书公司所提本案应交由监察机关处理之理由,一审已就此作出明确说明,不再赘述。

综上,国际图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述梁
审  判  员   郭 勇
审  判  员   赵小军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晓韬
书  记  员   牛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