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35号,组织机构代码10000053-4。
法定代表人:贾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韩海路中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42760205-1。
法定代表人:卢飞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2012)青执字第168号,于2020年5月27日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02执恢89号,后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的可执行房地产存在多家法院和多起案件的查封并存在抵押权,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任何其他可执行财产情况。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晓君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