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明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22245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广东明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佛平旧路夏东路段厂房第八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8。
法定代表人唐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明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 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罗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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