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
被申请人:南昌恒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青山湖区东升大道1111号江西青山湖高新科创孵化中心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71187286A。
法定代表人:孙**平。
***与南昌恒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赣0112民初8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恒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恒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民初802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昌恒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