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恒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南昌恒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21民初225号
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南昌恒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恒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江西人民输变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xxx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南昌恒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魏剑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涂凤鸣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