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恒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与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3财保1319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303号。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东路京东南洋花园D4栋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昌恒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南洋花园小区别墅B11-3栋。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6年5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5年9月2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0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12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喻江峰,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熊佳丽,女,汉族,1989年12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恒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喻江峰、熊佳丽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恒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喻江峰、熊佳丽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涂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