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路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路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民辖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路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2、14号A幢21层。
法定代表人:刘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红,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精忠,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路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港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9)鄂72民初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双方就分包合同的工程款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建公司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均为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路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规定,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受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到重庆港万州港区新田作业区一期工程冲沟换填工程,系码头建造合同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1项第2款规定,“武汉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自四川省宜宾市合门江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南京、扬州、镇江、江阴、张家港、南通等主要港口。”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万州区,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区域,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江
审判员 戴启芬
审判员 曾 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