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路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路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3民初675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委托代理人***,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路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2、14号A幢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4668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重庆路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港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被告路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认为船长、船员及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审理,故本案应由武汉海事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4条和第110条规定,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本案系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现被告路港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审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4条、第1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路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