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德化县融城石化有限公司、四川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26民初1041号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融城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82172295K,住所: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N21J1R,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13层13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BPWJ1U8K,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环城西路115号。 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融城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福建省德化县融城石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德化县融城石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4.6元,减半收取2282.3元,保全费1581.2元,四川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分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千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