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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星光文旅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470号
申请人: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辉。
被申请人:成都星光文旅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魏振东。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星光文旅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9,359.48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四川***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成都星光文旅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温江支行营业部账号为的账户以139359.48元为限额冻结;
2、对被申请人成都星光文旅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成都温江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以139359.48元为限额冻结。
3、对被申请人成都星光文旅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温江区的土地(川(2020)温江区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夏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