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民申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址:蕉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广,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玮,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住址:蕉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广,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玮,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越,男,汉族,1992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蕉岭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址:蕉岭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腾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南街自编1号509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X2YFP8C。
法定代表人:温忆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5号16-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3214302397。
法定代表人:杨敏。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王越、***、广东腾泰建设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粤14民终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徐 琼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国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丹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