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雪人制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松鹤维修队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辖终1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雪人制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里仁工业区洞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长***维修队,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东胜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丘头镇工业大街**v>
负责人:周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乡道口村>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福建雪人制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8民初3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福建雪人制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2019年4月14日原告和被告河北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工程地点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内,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位于石家庄藁城区循环化工园区丘头镇工业大街88号,本建设工程施工履行地为藁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循环化工园区丘头工业大街88号,故本案应由石家庄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石家庄。依据石中法发(2014)9号《石家庄市关于石家庄司法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始,石家庄行政区域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据此本案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