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长安松鹤维修队与河北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雪人制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3777号

原告:石家庄市长安***修队,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08号东胜广场B座1907室。

经营者:温大明。

被告:河北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大马坊乡道口村。

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告:***人制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里仁工业区洞江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卓惠明。

被告: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丘头镇工业大街88号。

负责人:周光。

原告石家庄市长安***修队与被告河北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制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人制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9年4月14日原告和被告河北河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编号该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工程地点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分公司内,晋煤金石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位于石家庄藁城区,本建设工程施工履行地为藁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故本案应由石家庄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区。另,依据石中法发(2014)9号《石家庄市关于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司法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始,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行政区域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故***人制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石中法发(2014)9号《石家庄市关于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司法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人制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