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11执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德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4月5日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