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德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11执1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德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4月5日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生。
该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德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111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的本金为100.8115万元,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111执1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进
审判员熊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