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德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1民初2150号
申请人:江西德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4月5日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生。
申请人江西德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德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胡新民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民相当于1300000元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西德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1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德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天腾投资有限公司、**、***存款13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万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