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401民初388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
被告:云南普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拓翔路**建工新城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兴彬。
被告:***,男,1982年12月4日生,傈僳族,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普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阿巴竹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 海 霞